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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常见的6大问题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会犯各种各样的事情,尤其是在一些日常难度不大有容易忽视的问题上犯错误,这些错误一不小心就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一、没有收据或发票,收入不确定
如:销售企业货物已发,货款尚未收到或是未开发票,没有确认收入时,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销项收入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二、资产所有权转让不计为销售
有些企业将自己或外包的产品用于广告宣传、商务娱乐或员工福利等,但不计为销售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这种请款视同销售收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客户退货结转为抵扣当期销售收入
销售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货物退回税金是没有任何差异的,但是在资产负债表以后在发生销售退回行为时会存在很大差异,很多企业虽然明白但是一直没有做税务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历年损益调整”科目,减少历年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企业销售的商品,其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应当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扣除。因此,税法规定,所有的销售退款都要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扣除,无论销售收入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后项目。
例如,某销售企业在2018年12月中旬发生销售一批货物,但是于2019年1月因质量问题被客户退货,这样会导致2018年会计利润减少,纳税增加,2019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四、扣缴手续费未计入收入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相应的手续费,许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和其他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总额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预提费用,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政府补助不包括在收入中
虽有企业会计准则,但政府补贴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入入帐。但仍有部分企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资本公积金和其他应纳款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各样政策财政资金、行政专项资金和政府资金等,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属于国家投资,需要资金使用后返还的除外。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六、免税收入风险
没有税收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危险:
1、不符合免税所得税条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进行核算等,可以视同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视同应纳税所得额。许多企业只要有资金支持,就不征税,这是错误的。
2. 与应税收入相适应的支出未增加
《财税文献》[2011]70第2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对其免税收入进行了调整和减少,但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支出并没有增加。
3、五年内未使用支出无增加
第三条财政和税收的文档(2011)70号规定,在处理金融基金满足第1条本通知的要求没有税收,政府部门的一部分,没有发生在五年内支出(60个月),没有偿还资金分配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应当计入总应税收入在第六年获得资金;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财政资金的支出,应当在第六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确实有一些企业已经5年没有将财政资金作为免税收入使用,也没有将第六年的总收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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