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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不算侵权?
巧妙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虽然已知构成商标侵害,但是不能被视为侵害行为。商标权者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换句话说,即使他人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也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商标权者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正常使用自各儿姓名、姓名或地址的行为。姓名(名义权是与商标权并行的权利,两者都受法律保护,行使时不能互相排斥。正常使用自各儿的姓名、姓名或地址是行使姓名(名)权的表现。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对行使商标权的姓名(名称)权的限制,比如英国在1994年10月30日发行的商标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一个人使用自各儿的名字和住所”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1996年修改的法国知识资产权法典和1991年修改的日本商标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完全符合不得滥用《民法通则》权利的宗旨。
2.善意使用有关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和其他描述性标识的行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的显示等描述性表示原则上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即使以法律规定的第二含义注册为商标,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其他人也可以善意地使用。因此,商标权者无权禁止他人善意地使用关于商品的描述性标识牌。例如,1992年修改的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第2项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不行政许可专用权利人禁止他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1)他人拥有的姓名和地址;(2)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目的、价值、地理产地、商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时间或者商品或者服务”“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商标条例》第1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3.行使先前使用权的行为。例如,为了保护著名商标用户的利益,必须停止先进注册等不公平竞争行为。日本商标法规定,有名商标的所有者即使没有注册该商标,第三方在同一或类似商标上注册的情况下,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第三方不得阻止有名商标的所有者以行使商标禁止权的理由继续使用该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损害他人现有的先行权利,并以不正当手段他人已经使用,必须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商标法对社会上恶意剥夺他人未注册商标越来越严重的现象特别制定的,为对剥夺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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