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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逐渐发展,企业利息核算的内容早已经不是只有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了,这种利息核算,已经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
现在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况依据很普遍了,不知道是为了方便还是对会计政策不理解,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把这种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产生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进行核算,其实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够准确的。
根据我国会计相关政策,非金融机构之间,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都属于贷款行为,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来征收营业税。因此,这期间产生的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同时,随着企业经营行业、业务的不同,有些行业已经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美好愿望了”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会经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这属于赊销业务的一种情况,因此,买方需要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这个延期付款利息又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区别。我们应该把这类利息收入确认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继续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进行核算。
在这里为大家补充一个价外费用的小知识,价外费用就是说,在买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奖励费、违约金等,因为这类延期付款的产生是由于购入的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此项收入应该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也不能计入财务费用。
说到利息啊,就不得不提一下手续费,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要在财务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在日常工作中要仔细辨别,才能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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