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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抵扣,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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