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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如何填报申请,代理记账抵扣增值税流程?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
一、增值税济南代办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抵扣;
其中,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解读】
这份通知涉及三个问题
1、哪些高速公路发票能抵扣?
通行费发票是有划分为财政部监制和国税监制,因此要看清是什么部门监制的,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注意: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截至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以后必须取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方能使用以上方法抵扣。
因此,目前能够抵扣的通行费发票只有国税监制的,不要错把财政部的票据作为可抵扣的范围,那可是有税务风险的。到底是财政部票据还是国税监制,在发票上是会明确盖章的。
2、如何计算抵扣金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为什么第一个公式税率是3%呢?
分析:参考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当前正在运行的高速公路都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代理记账参考案例:
甲企业是一家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业务中取得较多的通行费票据。2016年6月,甲企业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10.3万元,取得其他公路通行费票据(税务机关监制)8.4万元。
问题:甲企业如何根据通行费票据抵扣进项税?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10.3/(1+3%)*3%=0.3万元
2、其他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8.4/(1+5%)*5%=0.4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7
贷:库存现金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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